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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四篇

欄目: 申請書 / 發佈於: / 人氣:2.89W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請書,利用申請書我們可以表達自己的願望和訴求。你還在為寫申請書而苦惱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再審申請書4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再審申請書四篇

再審申請書 篇1

申請人:曾國明,男,生於1947年XX月25日,個體工商户,住萬州區分水鎮三正場國興路158號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第38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不當。

2、請求依法撤銷(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386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二審判決置一審所查明的事實不顧,錯誤認定事實

二審判決在對一審判決所查實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的基礎上,在本院審理認為又作出“曾國明按照慣例僱請駕駛員陳天軍”錯誤認定,該判決在隨後的認為中“至於曾國明與駕駛員陳天軍之間的運輸合同關係事案不作調整”,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上前後矛盾。對此,申請人不服這一認定。因為申請人與陳天軍根本不是僱請關係,只能是“運輸合同關係”。

一、二審法院在事實上認定運輸合同已經終結錯誤,因為交付是在貨主庫房清點後,方才履行完畢。雖説卸貨屬於貨主的義務,但卸貨時陳天軍的作為承運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就一審、二審已經查明認定的事實是“由於車廂板無法打開,被告陳天軍使用一木棒到車上去撬車廂板,賀永常與盧雲貴等人用手將車廂板撐住,防止車廂板突然打開與車身撞擊受損”這一行為,一是屬於陳天軍本人應盡義務;二是為了陳天軍的財產利益。

陳天軍直接致人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況且原告已經將陳天軍以侵權之訴為被告起訴,二審法院在人民法院未盡釋明義務,應當告知原告作出選擇,在未告之原告的情況下,對侵權之訴,不予調整是錯誤。

綜上所述,二審錯誤認定事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申請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呈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 篇2

申請再審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趙某, 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xx路xx號x號樓104室。

郵寄地址:廣西南寧市xx路xx號 聯繫電話:138xxxxxx

委託代理人:曹 健,男,北京市百瑞(濟南)

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86xxxxxxx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青島xx製藥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島市大沙路xx號。

郵寄地址:青島市大沙路xx號。聯繫電話:0532—5xxxxxx

法定代表人:嶽x,董事長

申請再審人趙x因與被申請人青島xxxx製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6月26日作出的(20xx)青民一終字第971號民事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青民一終字第971號民事判決書;

2.確認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判決被申請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判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40755元。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一款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一款第(十二)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一)項,具體理由如下:

二審判決生效後申請人找到如下新證據:

證據1: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藥品委託生產批件(編號20xxscwt005)

證據2:見生產日期為20xx年8月的複方卡託普利片、氟羅沙星片

以上證據用於證明被申請人青島xx有限公司其片劑生產一直在正常進行,基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和依據不成立,與其在一審、二審過程中的當庭陳述存在直接矛盾,證明被申請人系故意以調動崗位為手段逼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規定。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20xx年11月1日,申請人xx與被申請人青島xx製藥有限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xx從事營銷崗位工作。並在合同的第二十一條約定:職工收入在第一年職工收入的基礎之上每月增加六十元,以後企業將制定新的薪酬政策,在此基礎之上逐步提高職工工資。同時第三十七條約定:雙方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並就具體違約金計算方式進行了約定。

20xx年12月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電話通知要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表示不同意,並於12月8日將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和想法向被申請人做出書面報告,希望被申請人不要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希望被申請人按照勞動合同發放工資及辦理社會保險。20xx年12月21日,被申請人通知申請人24日回公司報到,重新安排工作為銷售部招標員,並已於20xx年8月開始被作為待崗人員處理,實際上現在是重新上崗,須先培訓一個月,以後正式上崗,月工資920元,不同意這個安排就解除合同,申請人表示對8月份的待崗決定完全不知,因此不同意簽字接受公司這個安排,被申請人告知這是公司的決定,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同意這個待崗安排公司有權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申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這個安排,被申請人遂於20xx年12月底向原告下發解除合同報告書。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20xx年12月24日,被申請人在要求與申請人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未能達成協議情況下,解除了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關係。此係被申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認定符合事實,申請人對此無異議。然而二審法院沒有查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的行為實屬變相強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

在申請人工作毫無過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意向被申請人拒絕後,隨即對申請人工作崗位進行了調整(見青島xx有限公司上崗通知書【20xx】 6號),調整後的崗位在客觀上對於申請人來講根本不具有可接受性,這意味着已經在廣西南寧定居十幾年的申請人要拋妻棄子,背井離鄉前往山東青島從事一份每個月只有488至920元的工作(該標準低於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而當時申請人每月底薪加提成收入在3000元左右),同時被申請人對於申請人工作崗位的`調整給出的理由是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但並未舉出任何證據,其所稱公司因未得到片劑生產的GMP認證,所以無法進行片劑生產。而實際上被申請人一直在委託青島唐恆藥業有限公司進行片劑的正常生產(見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藥品委託生產批件編號20xxscwt005)已達數年,並正常銷售。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發生達成協議的。”單位可以無過失辭退勞動者,但本案中被申請人的生產經營狀況並不符合“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其片劑生產照常進行( 見生產日期為20xx年8月的複方卡託普利片、氟羅沙星片),公司業績也一直十分不錯,勞動合同完全可以繼續履行,被申請人並無舉出任何證據證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經營陷入困難,僅限於書面或口頭答辯。被申請人以調整申請人無法接受的工作崗位為手段逼迫勞動者與其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保護原則,主觀惡意十分明顯,已經構成根本性違約,應當相應的承擔違約責任。

3、申請事由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被申請人首先主動提出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舉證責任應該屬於被申請人一方,而本案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按照勞動合同中第37條的約定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但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有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故其上述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申請人認為本案申請人只能就被申請人單方面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事實提供證據,對於證明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應適用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一審法院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證據的判定與法律規定不符,二審法院予以維持,申請人認為一、二審法院均適用法律錯誤。

4、申請事由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本案仲裁庭審過程中,申請人受仲裁員誤導放棄了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訴求,一審過程中再次增加了經濟補償金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中明確載明瞭原告訴稱:原告認為被告的上崗安排不僅是對原勞動合同的修改,也違反了勞動法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規定,被告如果這樣解除勞動合同,是被告的單方違約行為,必須報銷差旅費,支付所欠工資獎金,支付勞動合同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以判決第五項:“駁回原告趙x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了申請人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在判決中認定:鑑於趙宇未就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本案不予受理。該認定明顯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雖然申請人趙x在勞動仲裁過程中放棄了經濟賠償金的訴求,但因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在一審法院訴訟過程中是可以就經濟補償金繼續主張訴訟請求的,二審法院疏忽了一審法院判決第五項,沒有對經濟補償金訴求進行處理。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主張的無過失性辭退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第四十條規定完全符合經濟賠償金的給付情形。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面臨失業的經濟補助,屬於典型的法定補償金,二審法院對於作為弱勢羣體的勞動者提出的經濟補償金訴訟請求置之不理,屬於嚴重顯失公平。

綜上所述,申請人趙x目前已經失業,家庭經濟情況十分困難,作為一名下崗職工,一名十歲孩子的父親,懇請貴院在進一步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再審改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伸張公平正義,切實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 篇3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生物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術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女,漢族,××年××月××日出生,個體工商户,住北京市××區××路××號(李×之女,李×於××年××月××日死亡)。

委託代理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託代理人:王××,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個體工商户,住北京市××區××路××號,系李××之夫。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該局局長。

再審請求:1、×××××××××××××××;

2、×××××××××××××××。

事實與理由:再審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x項、第x項之規定或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x項、第x項之規定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如下:

(以下寫明申請再審的具體事實與理由):××××××××

最後寫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並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再審申請書 篇4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X路XX號。(此處應當準確列明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XXX電話:郵編: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XX電話:郵編:(必須寫明電話,以便法院通知對方。)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於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此處應註明原審判文書的案號。)

再審事由:

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且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XX款之規定,請求再審。(必須列明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每幾款的規定。)

再審請求:

1。撤銷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XX項;(可以要求撤銷全部判決,也可要求撤銷判決中的某一項或幾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即要求再審被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須寫清再審的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許多申請人疏忽這一點。)

3。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