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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社會學啟蒙》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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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細細地品讀完一本名著後,相信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收穫,寫一份讀後感,記錄收穫與付出吧。那要怎麼寫好讀後感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法學的社會學啟蒙》讀後感,歡迎閲讀與收藏。

《法學的社會學啟蒙》讀後感

清末沈家本法律改革以來,中國逐步探索建立現代法律體系和知識體系,其間雖然多有曲折,現代法治的理念與制度也逐漸被國人接受與認可。儘管如此,由於在中國傳統的思想資源中,並無直接對應的概念與理論,由此導致,無論是在國人的日常生活經驗中,還是在知識分子的智識經驗中,都缺乏合適的概念工具與理論經驗來處理與現代法治遭遇形成的經驗與感受。因此之故,國人在接受現代法律的過程中,仍然存在着許多的困惑和不理解。本書試圖在法律專業研究之外,結合具體事例和論著,用一般人文知識界熟悉的語言來闡述‘法律是什麼’‘法律學問的特質’以及‘現代法律對當代中國社會的演化而言意味着什麼’等問題”,這是泮偉江教授專著《法學的社會學啟蒙》(商務印書館,20xx年版)封底的一段充分説明該集子核心主旨的文字。

該集子是作者“結合當代中國正在發生的一些具體事件,就如何理解法律與社會,如何理解中國社會的超大規模性,什麼是陌生人和陌生人社會,如何理解中國與世界的關係等問題,展開了相對比較自由,又比較持續的思考”(第13頁),彙集十餘年寫就的系列文章而成的。可以説,這些文章基本上均是作者在面對和處理正處在“一個不斷湧現出各種新的經驗可能性的時代”的當代中國的各種現實問題時所作的理論思考和努力,即“尋找合適的概念和工具,來幫助我們觀察中國人當下的生存處境,表達我們身處此種豐富而複雜的生存處境之中的生活感受”(第314頁),確實是“同輩法律學人中所給出的最為出色的觀察”(周林剛所作序言“內在於我們的陌生人”,第1頁)的成果展示。

或許是緣於自己近二十年的司法改革參與、觀察與思考之故,此次拜讀這本專著給我印象最深並促發延伸思考的還是其中的具有理論創見意義的“陌生人社會命題”(注:周林剛教授將該專著的兩個主要理論創見分別概括為“基本的法律生存經驗命題”和“陌生人社會命題”,參見周林剛所作序言“內在於我們的陌生人”,第10頁)及其對司法改革的理論啟示價值。“陌生人是一個具有豐富潛能的概念。處於不同時代處境的不同學者,基於各自的問題意識,而揭示和挖掘這個概念所藴含的某種方向的潛能,將其理論化,從而發展出適合自身社會與時代需要的陌生人理論”(第272頁)。作者就是有感於“既有的各種概念和工具,在觀察和處理不斷湧現出來的這些新現象和新經驗的可能性與限度”(第315頁)之際,基於中國當下社會轉型的歷史處境與經驗感受(例如,個人需求的多元化與複雜化;大規模的人口流動,帶來超大規模陌生人羣治理問題;人際交往地理空間的根本性突破,使得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除了日常生活的現場互動關係之外,變成高度抽象和複雜的陌生人之間的商品交易關係,等等,第235—236頁),在充分吸收西方陌生人研究的豐富養料的基礎上,提出了“超大規模陌生人社會”的範疇。

正如周林剛教授在“序言”中所説,“在傳統的差序格局中,熟人社區才是社會,陌生人則作為異類處在社區/社會的邊緣甚或外部;而一個大規模陌生人社會,或者説系統分化的現代社會,熟人社區則是點綴在陌生人社會海洋中的島嶼。在前者,熟人社區似乎自我構成;在後者,熟人社區以陌生人社會為前提才得以構成和維繫。在前者,熟人社區是透明的,陌生人則是神祕的;在後者,反過來,陌生人關係是透明的,熟人社區反而是神祕的”(序言第6頁)。

也就是説,在傳統社會和現代社會,熟人/陌生人所處地理空間、熟人/陌生人關係所發生的領域、熟人/陌生人社會中個人之間關係的維繫機制,等等,均存在着差別。就個人之間的維繫機制而言,熟人社會靠的是“個人之間的人格信任機制”,而陌生人社會靠的是“個人對法律系統等抽象大型基礎設施的信任”(第237頁)。

如果説傳統的、小規模的、禮治型熟人社會尚可以依賴個人的“誠信品格”“人格保障”等非制度化、個殊化因素來保障和維繫,那麼,現代的、大/超大規模的、法治型陌生人社會則必須仰賴於制度化、普遍化、可預期的法律規則體系,方能良性、有序、高效地運行。

由此可見,“陌生人社會的關鍵含義並不是由大量陌生人共同生活組成的社會,而是整個社會中,用以為個體生活提供參照的基礎性框架,是以陌生人為典型形象而構造出來的”(第271頁)。在我看來,此種“基礎性框架”,在現代法治社會中的最主要表現形式就是“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依法治國決定》)。

作者立足於適應超大規模陌生人羣治理需求和法律承擔功能新變化(即在“糾紛解決”的功能之外,承擔起建立遠程陌生人相互信任機制的新功能,第237頁)的考慮,提出了未來深化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和着力點:基層法院要更加下沉到基層中去,進一步發展出深耕基層社區的“不存卷”的具有“準司法”性質的“人民法庭”,將其做大做強;進一步建設上訴法院機制,尤其是明確規定上訴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判,乃是一種“法律審”,以區別於初審法院的“事實審”功能;若二審法院兼顧“事實審”,則將二審終審制改為三審終審制,將高院定位為純粹的“法律審”的終審法院,承擔法律適用之統一化功能(第238—239頁)。

可以説,作者的上述司法改革建議至少可作以下幾方面的延伸解讀與思考:

一是破除“簡單的中央/地方模式”,“進一步發掘出司法權雙重屬性的理論意義”(序言第3頁),合理建構多元的司法機構體系和科學處理中央——地方關係(例如,立法機關+最高司法機關—省級高院規則制定權的分配;司法改革的頂層設計和地方的改革探索的關係,等等)。就多元司法機構體系構建而言,可以借鑑英國的治安法院體系和普通法院體系並存的做法,構建“準司法”的“人民法庭體系”和“標準司法”的“法院體系”。就司法改革中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而言,正如強世功教授所説,“中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區域差異大、發展層次不平衡。儘管全國的法官在適用同樣的法律,但是卻面臨完全不同的問題,不同的法律對應的問題也根本不同。基層法院與高級法院完全不同,上海法院與甘肅法院完全不同,知識產權庭與普通民事庭也完全不同。在這種格局下,司法改革應當尊重差異化和多元化,給地方法院自主權,不應當搞一刀切”(參見強世功:“再論法律共同體:超越與重構”,載《財經》20xx年第32期)。

二是重新構建審級制度。作者的前述主張儘管與《依法治國決定》的規定,即“完善審級制度,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和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並不完全一致,但至少有一共同點:合理區分不同層級法院的功能,改變目前四級法院均不同程度地承擔“認定事實、解決糾紛”功能的局面。

三是準確定位省級高院的規則生成功能。張谷教授指出,“在實踐當中,明顯存在一種‘司法上的聯邦主義’傾向,其原因有五點:民事立法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在適用法律過程中離不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而司法解釋只能滿足操作性方面的部分需求,省級高院的審判指導意見則發揮拾遺補闕或司法解釋先導的作用;各地經濟發展不均衡、輿情民俗不同,往往有不同的需求;正義的實現要求‘同案同判’,裁判標準的統一往往緩不濟急,能做到哪一級算哪一級,聊勝於無;四級兩審制在民商事審判中賦予省級高院‘事實上的終審權’”。此種“司法聯邦主義”具有某種合理性的一個重要理據就在於,“地方法院(主要是高級人民法院)之間對民事法律的不同理解,客觀上有助於民事案件解決的‘意見市場’之形成”“不同的意見經過競爭、博弈,最終趨於達成共識,再上升到中央一級的立法”“這也許是中國法律,特別是民事法律,自主地去發展的一個重要路徑”(參見張谷:“對當前民法典編纂的反思”,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xx年第1期)。

因此,面對此種“司法聯邦主義”的現實客觀存在,正確的態度應是合理的規制,而不是一味地反對,例如,針對省級高院是否有權制定具有規則性意義的規範性文件的問題,與其下文禁止,不如專門通過立法來加以規範並納入合法性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