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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房產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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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房產申請書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房產申請書1

申請執行人:投資擔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董事長

住所:

被執行人:姓名,基本情況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位於長葛市xxxxxxx房屋(產權證號xxxxxxx)進行拍賣、變賣或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事實與理由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業經貴院立案受理。在本案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請求貴院立即對被執行人名下位於長葛市xxxxxxx的房屋進行拍賣、變賣或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理由如下:

1、本案審理階段,貴院業已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對被執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經查,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共2人。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參照當地廉租房申請的標準,面積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房屋面積為32㎡,而被執行人名下的該套房屋建築面積為136.24㎡,遠遠超過其生活所必須的範疇。

2、被執行人身份信息顯示其住所為xx省長葛市xxxxxxx,而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位於長葛市東銘路xxxxxxx,且經申請執行人多次登門拜訪及貴院兩次調查,均未發現被執行人位於長葛市東銘路xxxxxxx的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説明被執行人有至少兩處可供居住房屋,足以説明位於長葛市東銘路xxxxxxx的`房屋不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須的房屋,因此,被執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是為了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權,但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並不等於保護被執行人的房屋所有權。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資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資產。當房屋僅僅滿足生活需要時,不一定必須擁有房屋所有權。而強調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是使被執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讓被執行人繼續擁有資產。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且租住房屋的標準應當參照“最低生活標準”確定。

當然,申請執行人亦考慮到維護社會和諧、執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據當下司法實踐經驗,結合本案實際情形,申請執行人同意並建議貴院採取如下執行方案

1、貴院審查該套房屋是否超過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

2、貴院委託評估機構對該套房屋進行評估。

3、申請執行人可為被執行人提供臨時住房作為過渡房。

4、貴院委託拍賣機構對該套房屋進行拍賣。

5、申請執行人同意在拍賣價款中保留相應價款用於被執行人自行購買或租賃房屋。

綜上,為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打擊被執行人逃避法律責任的僥倖心理和貴院判決的嚴肅性,請求貴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位於長葛市東銘路xxxxxxx的房屋立即強制執行。

此呈

xx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人:投資擔保公司

  申請日期:20XX年7月24日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房產申請書2

申請人:譚X

地址:xx省長沙市營盤中路296號元盛大廈16樓A座 

被申請人:xx縣建國服裝實業公司 

地址:xx縣城關鎮建設街18號 

申請事項:

1、 請求貴院將被申請人在衡山縣開元宋塘路10號辦公樓下第一層的兩間門面(估計45平米每間)強制拍賣,償付欠申請人本金25萬及利息31.7萬元。

2、 由被申請人承擔強制拍賣的費用。

事實與理由:

衡山縣服裝廠(原稱衡山縣建國服裝實業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廠)於xx年十月七日向中國銀行衡山支行(以下簡稱衡山支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十五萬元,期限三個月,該筆貸款由衡山縣輕工業局簽訂了“不可撤銷貸款擔保書”。xx年服裝廠又以衡山縣輕工業局進行擔保,向衡山支行貸款十萬元,限期六個月。貸款到期後,衡山縣服裝廠和輕工業局逾期未償還貸款本息,由此釀成糾紛。後經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衡經初字第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服裝廠應償還貸款本金二十五萬元,至xx年十一月二日止的利息四萬二千零四十六元六角,限在判決書生效後一個月年付清,衡山縣輕工業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人已於20XX年4月14日通過合法轉讓取得該筆債權,經調查得知現衡山縣輕工業局有可供執行財產即為其享有所有權的位於衡山縣開元宋塘路10號第一層門面兩間。

由於上述款項拖欠時間過長,並且被執行人也有財產可供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申請法院將上述房產強制拍賣,以清償申請人的上述債款。

此致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譚X

  xx年xx月xx日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房產申請書3

申請人:鄭州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二七區嵩山南路10號中原商務大廈6、7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長。

被申請人:李XX,男,漢族,19xx年3月3日出生,住xx省新鄭市城關鎮黃南十三巷2號。

被申請人:高XX,男,漢族,19xx年9月26日出生,住xx省新鄭市城關鎮張玉莊八隊500號。

被申請人:李XX,女,漢族,19xx年11月21日出生,住xx省新鄭市城關鎮黃南十三巷2號。

執行依據:xx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XX)二七民二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書。

申請事項:

1、依法強制被申請人李XX、李XX支付申請人本金1500000元、違約金188325元及利息7517.82元,另20XX年11月5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2、依法強制執行被申請人李XX、李XX支付申請人律師費34024元;

3、依法強制執行被申請人高XX反擔保抵押的位於新鄭市新鄭路階段辦事處新華路東段南側(產權證號:新政房權鄭字第05XXXX76號)房屋;

4、依法強制執行被申請人李XX、李XX逾期履行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5、依法強制執行被申請人李XX、高XX、李XX案件受理費用4142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

6、本案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鄭州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李XX、高XX、李XX擔保追償權糾紛一案,業經xx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XX)二七民二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在案。該判決書判定:“一、被告李XX償還原告鄭州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本金1500000元及20XX年11月4日前的利息7517.82元,另20XX年11月5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二、被告李XX支付原告違約金188325元;三、被告李XX支付原告律師費34024元;四、原告對被告高XX反擔保抵押的位於新鄭市新華路街道辦事處新華路東段南側(產權證號:新政房權證字第0501012776號)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五、被告李XX對前款第一至三項判決承擔連帶責任;六、前款第一至三項判決於判決生效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履行,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142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負擔。”該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被申請人拒不遵照判決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2條之規定,特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 致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鄭州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