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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文虛詞於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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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文”的意思就是指“美好的語言文章”也叫做語體文。文言文虛詞於的用法有哪些呢?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文言文虛詞於的用法,歡迎閲讀

文言文虛詞於的用法

文言文虛詞於作為名詞的用法

(1)鍾脣,即鐘口兩角之間。

(2)草名。

(3)古音wū,如“採三秀兮于山間”(《楚辭·九歌·山鬼》)

文言文虛詞於作為動詞的用法

(1) (象形。甲骨文字形,表示氣出受阻而仍越過。本義:超過)

(2) 往;去 [go]

予惟以爾庶邦於伐殷,逋播臣。——《書·大誥》

(3) 取 [take]

晝爾於茅,宵爾索陶。——《詩·豳風·七月》

(4) 如;好像 [look]

《易》曰:“介於石,不終日,貞吉。”介如石焉,寧用終日,斷可識矣。——《易·繫辭下》

(5) 又如:於何(如何)

文言文虛詞於作為助詞的用法

1.用於句中,標誌賓語前置。

例:四國於蕃,四方於宣(《詩經·大雅·崧高》)

按:蕃,捍禦;宣,教化。捍禦四國,教化四方。

2.用於句中,位於動詞之前,主語之後,有時在表時間的詞語或狀語之後。使語句和諧,並有加強詠歎意味的作用。

例:王於興師,修我戈矛,與子同仇(《詩經·秦風·無衣》)

3.用於句首,有時並列用於動詞前。

例:於疆於理,至於南海(《詩經·大雅·崧高》)

文言文虛詞於作為連詞的用法

連接詞或詞組,表示並列關係。《尚書》中用得較多。可譯為“和”“與”等。

例:告汝德之説於罰之行(《尚書·康誥》)

按:告訴你施與恩德的説法和施行懲罰的道理。

文言文虛詞於作為介詞的用法

1.引進與動作行為有關的處所。

⑴表示動作行為在何處發生、出現或進行。

A.“於”所在的介賓結構用於動詞或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在”,或仍作“於”。

例:身直為閨閤之臣,寧得自引深藏於巖穴邪(西漢·司馬遷《報任安書》) 明《巡撫登萊右僉都御史袁可立晉秩兵部右侍郎夫婦誥》:“慶既,覃於流虹恩,宜頒於秉鉞。”

B.“於”所在的介賓結構用於動詞或謂語之前,作狀語。可譯為“在”。

例:韓遂等起涼州,復為中郎將,西拒遂。於望垣硤北,為羌、胡數萬人所圍,糧食乏絕(西晉·陳壽《三國志·魏書·呂布傳》)。

明 祁彪佳《祁忠敏公日記》:“關使者袁環中(袁可立子)來晤,即於舟次報謝。”

⑵引進行為動作的起始處所或來源。“於”所在的介賓結構用於動詞或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從”“由”“自”等。

例:公子自度終不能得之於王,計不獨生而令趙亡(《信陵君竊符救趙》)。

⑶引進動作行為到達的處所。“於”所在的介賓結構用於動詞或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至”“到”等。

例:平原君使者冠蓋相屬於魏,讓魏公子曰(《信陵君竊符救趙》)。

2.引進與動作行為有關的時間。

⑴表示動作行為在何時發生或出現。“於”所在的介賓結構既可出現在動詞謂語前作狀語,也可出現在動詞謂語後作補語。可譯為“在”。

例:故士有畫地為牢,勢不可入,削木為吏,議不可對,定計於鮮也(《報任安書》)。

⑵表示動作行為延續或終止的時間。“於”所在的介賓結構常用在動詞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到……時”“至”,或仍作“於”。

例:夫人不能早自裁繩墨之外,以稍陵遲,至於鞭箠之間,乃欲引節,斯不亦遠乎(《報任安書》)。

3.引進動作行為的內容。“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動詞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以”“把”等。

例:今予其敷心腹賢腸,歷告爾百姓於朕志(《尚書·盤庚下》)。

4.引進動作行為直接涉及的對象。“於”所在的介賓結構常用在動詞之後,作補語。不必譯出。

例:少卿足下:曩者辱賜書,教以慎於接物,推賢進士為務(《報任安書》)。

5.引進與動作行為有關的對象,表示動作行為向誰而發。“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動詞或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向”。

例:公子姊為趙惠文王弟平原君夫人,數遺魏王及公子書,請救於魏(《信陵君竊符救趙》)。

6.引進交付、傳遞的接受者。“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動詞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給”,或仍作“於”。

例:景公有愛女,請嫁於晏子(《晏子春秋·內篇·雜下》)

7.引進與動作行為有關的人或事物,表示人、事物與行為動作之間的對待關係。

⑴“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動詞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對”“對於”。

例:今雖欲自雕琢,曼辭以自飾,無益於俗,不信,適足取辱耳(《報任安書》)

⑵“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動詞謂語之前,作狀語。可譯為“對”“對於”。

例:灃州人張居士,於禪學有所得,臨終之歲,禪坐靜室,約其徒滿百日乃開(《續夷堅志·張居士》)

8.引進與甲方動作行為有關的乙方,表示動作行為是甲、乙雙方共同完成或進行的,並表示在動作行為過程中甲方起主導作用,是主動者。“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動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跟”“同”“與”等。

例:六年春,齊伐宋,以其不同盟於齊(西漢·司馬遷《史記·齊太公世家》)。

9.引進用來比較或比擬的對象。一般用以説明異同。“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跟”“與”等。

例:當此之時,平原君不敢自比於人(《信陵君竊符救趙》)。

10.引進比較的對象,表示程度的比較。“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形容詞謂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比”。

例:人固有一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用之所趨異也(《報任安書》)。

11.在被動句中引進動作行為的主動者,表示被動。“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動詞之後,作補語。可譯為“被”。

例:懷王以不知忠臣之分,故內惑於鄭袖,外欺於張儀(《屈原列傳》)。

12.引進動作行為受益的對象,表示動作行為為誰而發。“於”所在的介賓結構位於動詞之前或之後,作狀語或補語。可譯為“為”。

例:羣臣不盡力於魯君者,非不能事君也(《左傳·昭公二十六年》)。

按:羣臣不為魯君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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