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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語》是非辨析之,學而篇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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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有子曰:“信近於義,言可復也。恭近於禮,遠恥辱也。因不失其親,亦可宗也。”

《論語》是非辨析之,學而篇十二

【譯文】 有子説:“只有符合正義的承諾才能兑現,只有符合禮節才能不讓自己受辱,做到了以上兩點才能讓人覺得可親可敬。”

【評析】這一段話反映了儒家思想的一個重要原則,也就是説,雖然儒家非常強調誠信的行為,更看重誠信行為目的的正義性,換句話説,為了正義的事業和正當的事情信守承諾是應該的,但對於犯罪行為,不正當的行為,就沒有必要去信守承諾。我覺得這一點對青少年進行素質教育時非常重要。如果我們留意現實生活中的青少年團體犯罪的情況時就會發現,他們在知法犯法的時候往往都是由於盲從於非正義的誠信和義氣。儒家的這一思想也是符合現代法制思想的,比如對於雙方簽訂的合同,只有合同本身合法,才有信守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合同本身與法律相牴觸,或是以欺騙或脅迫的方式簽訂的合同是可以不遵守的。
讓自己的行為規範符合社會公認的道德準則,自然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遭受恥辱,所謂“人必自辱,然後人辱之”,説的就是這個意思。所以要維護自己的尊嚴,關鍵是自己先要具備良好的素養。